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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春季班 1141C013-實用民法-物權應用

 招生人數:30人
 招生狀態: 招生中
 上課日期:2025-03-06 (第一週),(共18週)
 上課時間:每星期四 晚上 7點0分~9點0分
 上課地點:校本部 彰化社區大學407教室

課前資訊
 這門課適合誰?
本課程並無資格限制,凡對於法律有興趣者皆可報名上課,上課後如有不懂的地方,下課後仍可個別再詢問老師,獲得解答。
 需要準備的工具/軟體?
自備小六法
 上課會用甚麼方式進行呢?
講述法、分組討論、短片法律。
 評量方式
上課參與佔80%
應用習作佔10%
上課提問與表達意見佔10%

課程簡介
 課程QR CODE網址
 課程相關照片
         
 課程理念
為了讓平時因為沒有機會學習法律、接觸法律,導致自己的權益睡著也不知道的民眾,有機會學習,增進法律知識。而且為強化學員學習動機,提升學習成效,每個單元除了說明其意義、要件外,並舉出相關案例,讓學員更了解事實及法律的規定,以及在實務之應用。
 課程目標
老師講解淺顯易懂,學員得以輕鬆學習,並且可以互相討論案例,增進羅輯思維與言詞表達能力,必能達到學以致用。
經由本課程的學習,將具備法律知識,並能適用法條,在生活上預防紛爭,而能在訴訟上應用,適當的保障自己權益。
 參考書目
以民法物權編法條為主軸。
 數位教材連結  是否接受旁聽
是(如額滿課程,恕不接受旁(試)聽)

課程相關費用
 學分費
2 學分,2000元
 雜費(電腦、冷氣、場地、設備等費用)
冷氣費200元
 保證金
 其他費用
新生報名費:200元,舊生100元
學員證費:0元
 材料及其他相關費用(開學後,各班自行收取管理)
本課程沒有使用書本,由老師撰寫相關資料參考。

課程大綱
第一週1物權基本概念及全篇概貌【導讀】
介紹民法物權編的架構,並說明各章節的規定,再說明全篇的概貌。
第二週2第一章通則
物權篇第757條至第764條
【導讀】
物權具有對世性,為維護公益及交易安全,當事人不得任意創設物權,首開規定即物權法定主義。
物權有其共通特性,自有共通之效力,排他效力、優先效力及追及效力。其次物權之變動,有不動產登記生效、登記處分及登記之變動效力,以及動產變動之類型,最後規定物權消滅混同、拋棄。
第三週3第二章所有權
第一節通則
物權篇第765條至第772條
【導讀】
本節通則關於財產權的內容多樣,其中以所有權為重心,所有權乃對物全面支配之權利。所有權之權能分為積極權能及消極權能。
第四週4第二章所有權
第二節不動產所有權
物權篇第773條至第800-1條
【導讀】
一、土地所有權之範圍(§773)
二、不動產之相鄰關係
(一)鄰地損害之防免(§774)
(二)排水及用水關係
1.自然排水(§775)
2.人工排水(§776)、排水之限制(§777)、過水權(§779)
3.水流地所有人之用水(§781)
4.鄰地餘水之用水權(§783)
5.變更流水權限制(§784)
6.堰之設置與利用(§785)
(三)鄰地之利用
1.管線安設(§786)
2.鄰地通行權(§787)
第五週5第二章所有權
第三節動產所有權
物權篇第801條至第816條
【導讀】
一、善意受讓(§801)
二、無主物先占(§802)
三、遺失物拾得
(一)拾得人義務(§803)
(二)拾得人之權利(§805)
四、漂流物或沈沒物之拾得(§810)
五、埋藏物之發現(§808)
六、添附
(一)動產與不動產附合(§811)
(二)動產與動產附合(§812)
(三)混合(§813準用812)
(四)加工(§814)
第六週6第二章所有權
第四節共有
物權篇第817條至第831條
【導讀】
共有者,共同所有也,一物而為二人以上所共同享有也。一物不得同時有數個所有權,但一物一個所有權,卻可同時為數人享有 。
一、分別共有
(一)分別共有之意義(§817)
(二)分別共有人之權利義務
1.共有物之使用收益權(§818)
2.應有部分之處分權(§819Ⅰ)
3.共有物之處分權(§819Ⅱ)
4.共有物之管理權(§820)
5.對第三人之權利(§821)
(三)共有物之分割
1.共有物分割之自由
2.共有物分割之方法
第七週7第三章地上權
第一節普通地上權
物權篇第832條至第841條
【導讀】
一、地上權之意義(§832)
二、地上權之種類
(一)定期地上權與未定期地上權(§834、835)
(二)意定(設定)地上權與法定地上權
三、地上權之效力
(一)地上權人之權利
1.使用收益權
2.處分權(§838)
3.取回權(§839)
4.補償請求權(§840)
5.優先購買權(土地法§102、104)
(二)地上權人之義務
1.給付地租之義務(§837)
2.返還土地義務
四、地上權之消滅
(一)地上權之拋棄(§835)
第八週8第三章地上權
第二節區分地上權
物權篇第841~1條至第841~6條
【導讀】
一、區分地上權之意義(§841~1)
二、區分地上權之取得
三、區分地上權之效力
(一)區分地上權之使用收益約定(§841~2)
(二)用益物權之優先性(§841~5)
四、區分地上權之消滅
(一)延長地上權期間(§841~3)
(二)第三人之補償(§841~4)
第九週9公民論壇參與週社大辦公室安排之講座或活動
第十週10第四章之一農育權
物權篇第850~1條至第850~9條
【導讀】
一、農育權之意義(§850~1至§850~2)
二、農育權人之權利(§850~9)
(一)用益權(§850~5Ⅰ、§850~6Ⅰ)
(二)處分權(§850~3Ⅰ)
(三)出產物及農育工作物取回權(§850~7)
(四)土地改良費用返還請求權(§850~8)
(五)終止權
1.未定有期限(§850~2Ⅰ)
2.收益減少或全無(§850~4Ⅱ)
(六)拋棄權(§850~9準用834、§850~9準用835)
三、土地所有人之權利
(一)地租收取權(§850~4
第十一週11第五章不動產役權
物權篇第851條至第859~5條
【導讀】
一、不動產役權之意義(§851)
二、不動產役權之類型
三、不動產役權之特性
(一)從屬性(§853)
(二)不可分性
1.需役地分割之效力(§856)
2.供役地分割之效力(§857)
3.兼容性(§851~1)
四、不動產役權的取得
(一)法律行為(§859~1)
(二)繼承(§759)
(三)時效取得(§852)
五、不動產役權之效力
(一)不動產役權人之權利義務
1.供役不動產使用權(§859~2準用836~2、836~3)
2.必要行為權(§854)
第十二週12第六章抵押權
第一節普通抵押權
物權篇第860條至第881條
【導讀】
一、普通抵押權之意義
二、普通抵押權之特性
(一)從屬性
(二)不可分性
(三)代位性
三、普通抵押權之取得
(一)依法律行為而取得
(二)基於法律行為以外之原因而取得
四、普通抵押權之效力
(一)所擔保之債權範圍
(二)效力所及之標的物範圍
(三)抵押人之權利
(四)抵押人之權利
(五)普通抵押權之實行
(六)普通抵押權之消滅
第十三週13第六章抵押權
第二節最高限額抵押權
物權篇第881~1條至第881~17條
【導讀】
一、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意義
二、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成立
三、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
四、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特性
五、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變更與處分
六、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確定
七、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實行
八、普通抵押權規定之準用
第十四週14第七章質權
第一節動產質權
物權篇第884條至第899~2條
【導讀】
一、動產質權之意義
二、動產質權之取得
(一)依法律行為取得
(二)非因法律行為而取得
三、動產質權之效力
(一)動產質權所擔保債權之範圍
(二)質權標的物之範圍
(三)質權人之權利
(四)質權人之義務
四、質權之實行
五、重產質權之消滅
第十五週15第七章質權
第二節權利質權
物權篇第900條至第910條
【導讀】
一、權利質權之意義(§900)
二、權利質權之取得
(一)權利質權之設定(§902)
(二)權利質權設定之要式性(§904)
(三)依法律規定取得(§881)
三、權利質權之效力
四、債權質權之實行
五、有價證券質權(§908)
第十六週16第八章典權
物權篇第911條至第927條
【導讀】
一、典權之意義(§911)
二、典權之期限
(一)定有期限(§912)
(二)未定有期限(§914)
三、典權之效力
(一)典權人
1.典權人之權利
2.典權人之義務
(二)出典人
1.出典人之權利
(1)典物所有權之讓與(§918、919)
(2)抵押權之設定(釋139、86台上2558)
(3)回贖典物(§923、924、925)
2.出典人之義務
(1)危險分擔(§920)
(2)費用償還(§921、927)
第十七週17第九章留置權
物權篇第928條至第939條
【導讀】
一、留置權之意義(§928)
二、留置權之取得
(一)須債權人占有動產
(二)須債權已屆清償期或債務人無支付能力(§931)
(三)須與動產有牽連關係(§929)
(四)須不違背公序良俗(§930前段)
(五)須不與義務或約定相牴觸(§930後段)
三、留置權之效力
(一)效力之範圍(參照§887)
(二)對留置權人之效力
(三)對留置物所有人之效力(§761Ⅲ)
(四)對留置物其他物權人之效力(§932~1)
四、留置權之消滅
(一)債務人另提擔保(§9
第十八週18成果展準備週回顧、複習與分享本學期結業成果展練習

講師介紹

張清秀 講師  張清秀 講師  張清秀 講師     張清秀 講師

 現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等書記官兼股長
 簡介:
● 0112-09-11~0113-01-13 彰化社區大學 講師 校本部 法律訴訟與實務應用>>
● 0113-03-04~0113-07-06 彰化社區大學 講師 校本部 常見法律與實務應用>>
● 0113-09-05~0114-01-02 彰化社區大學 講師 校本部 實用民法--債編應用>>
 專長:
民事、家事、刑事與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及民事強制執行程序、法庭紀錄
 擁有證照:
訴訟實務及法庭紀錄
1.考試院考試及格證書(98)公升官字第001320號
2.考試院簡任官等訓練合格證書(111)公升簡訓字第000031號
西元2022年     法律訴訟與實務應用-彰化社區大學聘書(112年人間(彰化社大) 字第112067號)
西元2024年     常見法律與實務應用-彰化社區大學聘書(113年人間(彰化社大) 字第113070號)
西元2024年     實用民法~~債編應用-彰化社區大學聘書(113年人間(彰化社大) 字第113162號)
 得獎/擔任評審:
西元2004年     論交互詰問(cross examination)/專論文章
西元2016年     法院書記官工作壓力與因應策略之研究/編錄於「第17屆提升技職學校經營品質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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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彰化社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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