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入中...

113-秋季班 1132C013-實用民法-債編應用

 招生人數:20人
 招生狀態: 招生中
 上課日期:2024-09-05 (第一週),(共18週)
 上課時間:每星期四 晚上 7點0分~9點0分
 上課地點:校本部 彰化社區大學

課前資訊
 這門課適合誰?
對法律有興趣者
 需要準備的工具/軟體?
自備小六法
 上課會用甚麼方式進行呢?
講述法、分組討論、短片法律
 評量方式
上課參與佔70%
應用習作佔30%

課程簡介
 課程QR CODE網址
 課程相關照片
         
 課程理念
為強化學員學習動機,提升學習成效,每個單元舉出相關案例,讓學員更了解法律的規定,以及在實務之應用。
 課程目標
經由本課程的學習,將具備法律知識,並適用法條,在生活上預防紛爭,而能在訴訟上應用,適當的保障自己權益。
 參考書目
 數位教材連結
 是否接受旁聽
是(如額滿課程,恕不接受旁(試)聽)

課程相關費用
 學分費
2 學分,2000元
 雜費(電腦、冷氣、場地、設備等費用)
冷氣費
 保證金
 其他費用
新生報名費:200元,舊生100元
學員證費:0元
 材料及其他相關費用(開學後,各班自行收取管理)

課程大綱
第一週1某甲有A地一筆,委託某乙仲介公司刊登廣告出售,是否為要約引誘?契約的各種類型、契約成立:要約與承諾、懸賞廣告的要件及效力與相關案例。
第二週2某甲至銀行匯款時,因填錯受款帳號,導致誤匯3萬元至某乙帳戶。某甲得依據何法律關係請求某乙返還該筆款項?無因管理的性質、要件、類型及相關案例。不當得利的性質、類型及相關案例。
第三週3某甲因詐欺集團之某乙使用詐術,致匯款50萬元至某丙帳戶,並遭詐欺集團某丁提領一空,某甲得依何法律關係請求乙、丙、丁連帶賠償?一般侵權行為概念、類型、請求權基礎。
特別侵權行為:共同之侵權責任、公務員之侵權行為、法定代理人之侵權責任、僱傭人之侵權責任、定作人侵權行為、動物占有人侵權行為、工作物所有人侵權行為、商品製造人侵權行為、動力車輛駕駛人侵權行為、危險製造人侵權行為。
第四週4什麼是約定利率?什麼是法定利率?二者之間的利率是否受到法律之限制?債之標的概念、給付之類型、種類之債、貨幣之債、利息之債、選擇之債。選擇之債與種類之債區別實益。
第五週5甲乙二人訂立買賣契約,甲男應交付乙女賓士汽車一輛,該車不幸被第三人某丙撞毀,請問甲男該負何種責任?債之效力的類型、歸責事由、債務不履行類型、給付遲延的要件及效果、受領遲延的要件及效果、債之保全(代位權、撤銷權)、契約(締約過失責任)等。
第六週6甲乙丙三人共同打傷丁男,丁男住院二週始能出院,醫療花費6萬元,請問丁能否對丙請求賠償6萬元?可區分為可分之債的要件及效力、連帶之債的類型、不可分之債、不可分支債權概念
第七週7甲乙二人約定不得讓與債權,某甲仍將該債權讓與善意之某丙,則該債權讓與是否有效?債之移轉概念、債權讓與概念-性質-效力、債務承擔概念-性質-效力等
第八週8某甲向某家報社訂閱自由時報,因某甲住在12樓,送報人僅將報紙放在大樓一樓信箱內,是否可以?清償概念、提存概念、抵銷概念要件及效力、免除的概念及效力、混同的概念及效力
第九週9公民素養論壇參與週社大辦公室安排之講座或活動
第十週10某甲經由某乙仲介而向某丙購買房屋,嗣後發現該屋為海沙屋,某甲得否向某乙請求返還仲介費?買賣概念、性質、成立、對於出賣人之效力、物之瑕疵買受人之權利、對於買受人之效力、對於買賣雙方之效力
第十一週11某甲以自己之物無償供應某乙收益,是否為贈與契約?贈與概念、性質、要件、效力、撤銷及特種贈與等相關案例。
第十二週12某甲向某乙承租房屋,因某甲之同居人不慎導致該屋毀損,某甲是否負損害賠償責任?租賃概念、性質、成立、效力、租賃之變更、消滅等及相關案例。
第十三週13某甲向某乙借款3萬元,某甲能否返還價值3萬元之股票於乙?介紹使用借貸概念、性質、要件、效力、消滅原因。
消費借貸: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替代物之所有權於他人,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介紹消費借貸概念、性質、要件、效力等。
第十四週14老闆某甲未經受僱人某乙之同意,而將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某丙,其效力為何?僱傭概念、對於受僱人之效力、對於僱用人之效力、僱傭關係之消滅及相關案例。
第十五週15承攬契約解除後,承攬人某甲怠於回復原狀,定作人某乙自行回復時,可否向某甲請求所花費用?承攬概念、對於承攬人之效力、對於定作人之效力、承攬關係之消滅、承攬契約與僱傭契約之區別。
第十六週16甲乙二人合夥尚未分配利益,而新加入之合夥人某丙,得否請求分配合夥前尚未分配之利益?合夥概念、效力(對內關係、對外關係)、變更(合夥人入夥、合夥人退夥)、消滅(解散、清算)
第十七週17什麼是保證人之先訴抗辯權?保證人於清償債務後,對主債務人有無求償權?保證概念、效力(保證人與債權人間、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消滅。人事保證概念、效力(人事保證與僱傭人間、人事保證與受僱人間)、消滅。
第十八週18成果展準備週回顧、複習與分享本學期結業成果展練習

講師介紹

張清秀 講師  張清秀 講師  張清秀 講師     張清秀 講師

 現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等書記官兼股長
 專長:
民事(含家事)、刑事訴訟及民事強制執行程序、法庭紀錄
 擁有證照:
訴訟實務及法庭紀錄
1.考試院考試及格證書(98)公升官字第001320號
2.考試院簡任官等訓練合格證書
(111)公升簡訓字第000031號


彰化縣彰化社區大學.
top↑